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889號債權人 蔡秉昆 債權人 胡伽如 債權人 康阡斈 債權人 郭晏銘 債權人 黃蕙君 債權人 鄭雅文 債權人 林霈菱 債權人 康金珠 債權人 黃鳳儀 債權人 魏育民 債權人 郭錦鳳 債權人 蘇月 對債權人 周嘉鴻 債權人 周育清 債權人 蔡孟珍 債權人 馬榮光 債務人 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秉昆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壹萬陸仟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胡伽如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叁仟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康阡斈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晏銘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蕙君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雅文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元。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霈菱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貳仟元。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康金珠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貳仟元。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鳳儀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元。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魏育民清償新臺幣陸佰零叁萬陸仟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錦鳳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蘇月對 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肆仟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嘉鴻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育清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陸仟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孟珍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馬榮光清償新臺幣肆佰叁拾陸萬元。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捌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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