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36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賴俊霖
蔡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9日所
為之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原判決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後附之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9日所為之107年度北小字第13
62號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宋德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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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期間│週年利率│期間│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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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54元│自民國106年9月1日起│1.15%│自民國106年10月1日起│0.115%│
││至民國107年2月25日止││至民國107年2月25日止││
│├───────────┼────┼───────────┼──────────┤
││自民國107年2月26日起│4.16%│自民國107年2月26日起│0.416%│
││至清償日止││至民國107年3月31日止││
│├───────────┼────┼───────────┼──────────┤
││││自民國107年4月1日起│0.832%│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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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45元│自民國106年9月1日起│1.15%│自民國106年10月1日起│0.115%│
││至民國107年2月25日止││至民國107年2月25日止││
│├───────────┼────┼───────────┼──────────┤
││自民國107年2月26日起│4.16%│自民國107年2月26日起│0.416%│
││至清償日止││至民國107年3月31日止││
│├───────────┼────┼───────────┼──────────┤
││││自民國107年4月1日起│0.832%│
││││至清償日止││
├──────┼───────────┼────┼───────────┼──────────┤
│4,928元│自民國106年8月1日起│1.15%│自民國106年9月1日起│0.115%│
││至民國107年2月25日止││至民國107年2月25日止││
│├───────────┼────┼───────────┼──────────┤
││自民國107年2月26日起│4.16%│自民國107年2月26日起│0.416%│
││至清償日止││至民國107年2月28日止││
│├───────────┼────┼───────────┼──────────┤
││││自民國107年3月1日起│0.832%│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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