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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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5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雅蘭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0年度偵字第5347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1年度聲沒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共伍片,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湯雅蘭違反著作權法乙案,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534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共6片(100年度保管字第1200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湯雅蘭所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5347號為緩起訴處分,嗣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以100年度上職議字第1256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被告業已履行緩起訴條件,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0年11月16日起算1年,於
101年11月15日屆滿,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雲林分會收據、雲林地檢署法治教育心得感想、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遊戲光碟共5片係非法重製物,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自承在卷,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員警職務報告、臺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鑑識報告書、檢視報告書、雅虎奇摩拍賣網頁各1紙、查詢電腦程式遊戲軟體之著作權人資料5紙及現場查獲照片3張附卷可佐,足認上開光碟片均係供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
3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並為被告所有,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遊戲光碟,非屬臺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會員所享有著作權者,有前揭鑑識報告書在卷可稽,且此部分光碟亦未查得著作權人,則上開扣案光碟是否為非法重製之物,即有疑問,故尚不能證明係供被告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另查前揭緩起訴處分書亦僅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光碟認定為未經授權之物,是附表編號6所示之光碟顯非前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之列,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既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是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附表┌──┬─────────┬───┬──────┐│編號│遊戲光碟片名│數量│著作財產權人│├──┼─────────┼───┼──────┤│1│鐵拳5│1片│NAMCO│├──┼─────────┼───┼──────┤│2│越南大戰6│1片│SNKPLAYMORE│├──┼─────────┼───┼──────┤│3│DJIIDX15TROOPERS│1片│KONAMI│├──┼─────────┼───┼──────┤│4│激爆職業摔角2007│1片│Yuke'S│├──┼─────────┼───┼──────┤│5│火爆刑事2│1片│SEGA│├──┼─────────┼───┼──────┤│6│SEGA經典遊戲合輯│1片│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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