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229號聲請人 吳麗端 相對人 黃國勝
黃耀坤 (即 黃正俊 之繼承人) 黃堯峯 (即黃正俊之繼承人) 黃文欽 黃文洲 黃禧旺 黃清發 黃森源 蔡啟造 蔡明炎 黃國書 黃啟瑞 黃智麟 黃重銘 黃日宏 黃資玲 黃鈺萍 吳明慶 蔡碖 吳仁豪 吳仁智 吳栢煌 吳秀男 吳安雄 吳榮基 吳江河 吳榮森 吳榮坤 吳炳昌 吳炳賢 吳清楠 (即 吳明輝 之繼承人) 吳清培 (即吳明輝之繼承人) 吳文錦 (即吳明輝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國勝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如附表二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國勝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99年度港簡字第115號判決確定在案。該案聲請人曾支付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47,730元,亟待一併強制執行,為此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云云。
三、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99年度港簡字第115號判決確定,並諭知「就分割上開二三、二四、二五地號土地之訴訟費用部分由兩造按如附表一所示之比例負擔」、「就分割上開一一三一地號土地之訴訟費用部分由原告(即聲請人)與被告(即相對人)黃堯峯、黃國勝、黃文欽、黃文洲、黃禧旺、黃森源、 蔡啓造 、黃國書、 黃啓瑞 、黃智麟、黃重銘、黃日宏、黃資玲、黃鈺萍、吳明慶、蔡碖、蔡明炎、吳仁豪、吳仁智、吳栢煌、吳秀男、吳安雄、吳榮基、吳江河、吳榮森、吳榮坤、吳炳昌、吳炳賢、吳清楠、吳清培、吳文錦按如附表一所示之比例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提出之訴訟費用單據,其中地政規費
200元(收據編號:NO00000000、NO00000000、NO00000000、NO00000000、NO00000000)、戶政規費收據120元(收據編號:Z000000000)非本件訴訟事件審理中所支出之費用,應予剔除外,其餘部分經核屬實,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額,詳如附表一之費用計算書所示,而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二核計後,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復查,本院分別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發文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惟相對人迄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之費用額確定之。
另相對人若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計算書附表一: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裁判費1,000元聲請人預納地政規費45,125元聲請人預納戶政規費1,285元聲請人預納合計47,410元附表二:(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相對人黃國勝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貳仟玖佰陸拾叁元。
47,410X1/16=2,963(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黃森源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貳仟玖佰陸拾叁元。
47,410X1/16=2,963(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蔡啟造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叁仟肆佰陸拾壹元。
47,410X193/2644=3,461(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黃國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玖元。
47,410X614/16000=1,819(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黃啟瑞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玖元。
47,410X614/16000=1,819(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吳明慶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叁仟陸佰捌拾伍元。
47,410X411/5288=3,685(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黃智麟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貳仟貳佰捌拾捌元。
47,410X772/16000=2,288(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黃重銘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貳元。
47,410X1/32=1,482(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蔡碖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柒仟叁佰貳拾玖元。
47,410X1635/10576=7,329(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蔡明炎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壹元。
47,410X337/10576=1,511(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黃日宏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叁佰柒拾元。
47,410X1/128=370(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黃資玲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叁佰柒拾元。
47,410X1/128=370(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黃鈺萍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叁佰柒拾元。
47,410X1/128=370(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吳仁豪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伍佰零肆元。
47,410X225/21152=504(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吳仁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伍佰零肆元。
47,410X225/21152=504(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吳栢煌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伍佰零肆元。
47,410X225/21152=504(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吳秀男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伍佰零肆元。
47,410X225/21152=504(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吳安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貳佰零貳元。
47,410X45/10576=202(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吳榮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貳佰零貳元。
47,410X45/10576=202(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吳江河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貳佰零貳元。
47,410X45/10576=202(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吳榮森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貳佰零貳元。
47,410X45/10576=202(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吳榮坤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貳佰零貳元。
47,410X45/10576=202(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吳炳昌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貳元。
47,410X411/10576=1,842(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吳炳賢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貳元。
47,410X411/10576=1,842(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黃文欽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貳元。
47,410X1/32=1,482(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黃文洲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貳元。
47,410X1/32=1,482(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黃禧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陸元。
⒈47,410X4362.43/4909.96X1/32=1,316(小數點以後
四捨五入)⒉47,410X547.53/4909.96X1/16=330⒊1,316+330=1,646相對人黃清發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壹仟叁佰壹拾陸元。
47,410X4362.43/4909.96X1/32=1,316(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吳清楠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叁佰叁拾陸元。
47,410X75/10576=336(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吳清培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叁佰叁拾陸元。
47,410X75/10576=336(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吳文錦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叁佰叁拾陸元。
47,410X75/10576=336(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黃堯峯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陸元。
⒈47,410X4362.43/4909.96X1/32=1,316(小數點以後
四捨五入)⒉47,410X547.53/4909.96X1/16=330⒊1,316+330=1,646相對人黃耀坤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壹仟叁佰壹拾陸元。
47,410X4362.43/4909.96X1/32=1,316(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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