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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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13號
原 告 洪宗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佩惠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0
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施佩惠之最新戶籍
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