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2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倩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淑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
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