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348號
原   告  黃和宗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益智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巫永龍 間請
  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9規定,按租賃權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即5000元12月
  =60000元,加上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違約金6萬元及
  律師費用9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
  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益智發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登記資料及被告巫永龍
  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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