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簡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260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沈泰昌
       陳俊嘉
       柯易賢
被   告  郭嘉樺 (即 郭厚生 之繼承人)
被   告  郭于甄 (即郭厚生之繼承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洪幸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
月29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暨正本,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暨正本中被告之共同法定代理人洪幸儀之住
所欄所載「籍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2樓」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06年3月29日所為之原宣示判決筆錄有如主文所
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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