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91號
原 告 王悅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義昌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
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
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