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804號
原   告  楊有老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淑慧
被   告  吳永松
       吳永在
       楊長林
上 一 人  楊勝益
訴訟代理人  楊勝旭
被   告  楊明焜
       吳聰池
       吳聰城
       吳聰吉
            1號
       吳景徽
       楊仁村
       楊士賢
       楊信峯
       楊滄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30日所
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於附表一編號十四及附表二編號十一有關「
楊世賢 」之記載應更正為「楊士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附表一編號14及附表二編號11有
關「楊士賢」誤寫為「楊世賢」,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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