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1年度營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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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字第2號
被 告 蔡益鑫
上列上訴人蔡益鑫與被上訴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貳拾叁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
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區○○里○○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