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19號原告博東客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樹森 原告艾澌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皇明 原告駿寶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仕滄 原告 林淑美 即守漢實業社原告柏希菲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育冠 原告富群寵物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原告琦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余素環 原告沅豐企業有限公司
沅慶企業有限公司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根城 原告韋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世琮 原告 經思確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粘憲將 原告東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恩 原告德昱寵物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德忠 上列十三人共同上列原告等人與被告 黃文宏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7,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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