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協議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91號原告 林珊伊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 律師被告 邱盛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協議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1段124之2號7樓,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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