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惠如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所請求新臺幣108843元中之利息、違約金為各何?若係違約金,又何以再請求三期。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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