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家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家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土地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簡字第2號原告王㨗玄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清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清泱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㈠原告王清汪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90元,惟原告王清汪於起訴後再為訴之追加,而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計其訴訟標的價額總計為674,8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原告王清汪僅繳納2,090元,尚欠5,290元;㈡原告王㨗玄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4,400元,惟原告王㨗玄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總計為5,015,4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698元,原告王㨗玄僅繳納4,400元,尚欠46,2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定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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