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訴字第63號公訴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明倫選任辯護人錢師風律師選任辯護人 錢政銘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羅明倫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茂亭
法官蕭筠蓉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黃佳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