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1年度東簡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東簡字第21號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意惠
被   告  張寶月
       李雪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
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所為移轉登
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李雪芹應將前項移轉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雪芹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張寶月於民國92年11月17日與原告簽訂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使用,至96年7月26
日已合計積欠原告本金新臺幣(下同)220,408元未依約按
期還款,竟於96年9月20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贈與
其媳即被告李雪芹,並於同年10月11日以買賣為原因辦妥移
轉登記,有害及原告上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
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之上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
並請求被告李雪芹塗銷上開移轉登記等語。
三、被告張寶月則以:被告李雪芹係其媳婦,當初將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李雪芹,並無收取任何金錢,
雖至96年7月26日已積欠原告本金220,408元未依約按期還
款,惟並非惡意脫產等語抗辯。
四、被告李雪芹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
請命受益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
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民法第245條
定有明文。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時間經過時權利即
告消滅。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
,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85年
台上字第1941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本件被告張寶月係於96年9月20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
權贈與其媳即被告李雪芹,為被告張寶月自認之事實(見本
院卷第49頁),並於同年10月11日以買賣為原因辦妥移轉登
記,有土地謄本(見本院卷第9頁)、建物謄本(見本院卷
第11頁)及本院依職權向臺東縣臺東地政事務所調閱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資料(見本院卷第23至35頁)可
稽,原告雖係於101年1月18日始提起本件訴訟(見本院卷
第3頁),惟依原告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謄
本列印時間為100年11月16日(見本院卷第9至12頁)、異
動索引列印時間為100年12月26日(見本院卷第13至14頁)
,勘認原告知有撤銷原因未逾上揭1年除斥期間,合先敘明

㈢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交易紀錄一覽表、土地謄本、建物謄本及異動索引(
見本院卷第6至14頁)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東縣臺東
地政事務所調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資料(見
本院卷第23至35頁)核閱屬實,且被告張寶月自認其將如附
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李雪芹並未收取任何金
錢(見本院卷第49頁),堪認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均為真實
,原告請求撤銷被告間之上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並請求
被告李雪芹塗銷上開移轉登記,應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請
求撤銷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
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李雪芹塗銷上開移轉登
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43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憲修
附表:不動產
土地:
┌────────────────────────────────────────────────┐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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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坐落│地│面積│││
│├───┬────┬────┬────┬────────┤├──────┤權利範圍│備考│
│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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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東縣○○○鄉○○○段││7586-60│建│90│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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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編│建物標示│
│├─────┬─────────┬───────────┬─────────┬─────────┤
│││││││
││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層次及面積│權利範圍│
│號││││(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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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3│臺東縣○○鄉○○段│臺東縣○○鄉○○路│一層:49.74││
│││7586-60地號│530巷64號│二層:49.74│全部│
│││││陽台:11.50││
│││││屋頂突出物:10.2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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