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70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705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奇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50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孫奇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主機壹臺及NBA球隊勝率分析表壹紙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電腦網路係可供不特定人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絕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而係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罪構成要件。而本案簽賭網係可供不特定人進入與莊家對賭,該網站即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本案『TS運動網』簽賭網站,可供不特定人進入與莊家對賭,自均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訛。是核被告孫奇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又被告自101年10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2月間某日止,於取得上開賭博網站之會員帳號、密碼後,即持續多次登入上開賭博網站下注簽賭,其顯係基於同一賭博犯意,於密切之時間及地點下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公眾得出入之賭博網站賭博財物,助長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實有不該,兼衡被告於警詢自陳之學歷、家庭經濟狀況,本件賭博期間、金額及次數,及其犯罪動機、目的與手段,暨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扣案之電腦主機1臺、NBA球隊勝率分析表1紙,係被告所有供其賭博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查卷第
3頁反面、第96頁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
3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玉卿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000年度偵字第5028號被告 孫奇女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奇基於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1年10月間某日,向綽號「正哥」之 陳致 諭(所涉賭博罪嫌,業經本署檢察官另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取得「TS運動網」(http://ts1688.net)簽賭網之帳號「ji62062」及密碼「aa888」後,即自101年10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2月間某日止,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住處,以電腦系統連結網際網路,在上揭可供公眾瀏覽之運動賭博網站,輸入前揭帳號及密碼,用以登入該網站下注簽賭,其賭博方法係以國內外職業球隊賽事結果為賭博標的,就比賽隊伍之輸贏、讓分結果,在新臺幣(下同)500元至5000元間不等之範圍內下注,再以上開賭博網站所定之賠率,與 陳致諭 結算賭資及計算賭金。嗣於102年2月2日10時20分許,在其上開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電腦主機1臺、NBA球隊勝率分析表1紙,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孫奇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致諭於偵查中結證之證詞相符,並有簽賭網頁蒐證畫面5頁在卷可稽,復有電腦主機1臺、NBA球隊勝率分析表1紙扣案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嫌。至扣案之電腦主機1臺、NBA球隊勝率分析表1紙,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之。
三、至告訴及移送意旨雖以:被告孫奇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於102年2月前某日,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住處,製作電子文宣,刊登在「痞客邦」網站(http://unb921.pixnet.net/blog),對外招攬不特定人成為會員,提供「TS運動網」(http://ts1688.net)網站權限開設之帳號、密碼予會員,用以登入該網站下注簽賭,係涉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云云。經查,被告孫奇堅詞否認有何此部分犯行,辯稱:101年2月,伊在網路上搜尋打球版,看到有人在詢問玩球版,可以下注,後來101年8月間,朋友找伊打麻將,伊因此認識綽號「正哥」之人,「正哥」問伊要不要賺水錢,可以賺差額,伊想賺錢,所以在網路上貼文章,詢問有無人需要玩球版,警方依該文章循線查到伊,但伊貼文供人下注,沒有找到賭客,沒有賺到水錢等語。本件之所以查獲被告,乃係因警方依據被告在網站上發表有關球類簽賭代理徵會員文章之留言者資訊,而循線查出被告為文章之刊登者等情,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偵查報告乙份在卷可稽(參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搜字第354號影卷)。然查,證人陳致諭到庭證稱:伊的綽號是「正哥」,伊於101年7、8月認識被告,伊曾向被告說如果介紹賭客給伊,可以賺水錢,但是被告完全沒有介紹賭客給伊,伊並未與被告共同經營職業運動簽賭網站等語,此核與被告上開所辯情節大致相符,又本案雖扣得電腦主機1臺、NBA球隊勝率分析表1紙,惟並無賭客之真實姓名或電話號碼之記載,而被告於偵訊中辯稱:該分析表1紙所載綽號及數字,係其於網路看他人分析的資料,以準備自己下注時依照等語,亦非無可能。參以,移送機關除上開扣案物證外,並未查獲其他賭客,亦無人指稱曾向被告簽賭,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新北警中一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自難僅憑被告刊登上開賭博廣告,遽入人罪。然此部分如果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部分有同一基礎社會事實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0月20日
檢察官黃怡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