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一)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645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押)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維信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2月15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7月1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7月15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徐昌錦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