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599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中)選任辯護人 林維信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9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2月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7年8月3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9月1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林恆吉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