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51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丙○○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上訴人甲○○、丙○○、丁○○上訴部分,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壹佰柒拾萬元、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為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貳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捌仟壹佰元,迄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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