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08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前開被告有偽造文書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2888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陳靜茹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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