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連炎昌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拒絕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群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1.請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之
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2.請釋明是否申請或已領有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政府輔助金,若已領取,亦請釋明自何時開始領取與領取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3.請提出債務人扶養義務人 王世杰 96、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4.請提出債務人配偶 穆朝英 96、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穆朝英目前工作與收入狀況、如何與債務人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及子女扶養費。
5.請提出民間債權人 蔡坤龍 資金往來證明、債權成立相關證明文件。
6.請提出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應請載明無債務人。
7.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仍租屋居住於臺北市內湖地區,致每月支出租金1萬8,000元,伙食費2萬7,000元、水電費1,847元、瓦斯費2,300元、電話費2,200元、交通費1,800元,合計5萬3,147元。債務人似未撙節支出,有不當浪費之情。債務人應表明若經裁定開始清算後,是否同意遷居於居住及生活費用較低之區域,並撙節支出至最低生活費標準。又債務人次子 王立威 已年滿20歲,有謀生能力,不應受債務人扶養。其於債務人積欠高額債務,致其每月收入無法清償債務之情形下,更應於課餘時間賺取薪資,以分擔家計。債務人應表明若經開始清算,是否同意免除負擔王立威之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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