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聲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程衍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衍晨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偽造文書及詐欺3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2之罪所受之宣告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編號1、3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刑,茲聲請人因受刑人具狀請求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認聲請為正當。
三、茲審酌受刑人前開各罪規範目的、法定刑度、各罪彼此間之關連性、各罪所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所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就該3罪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吳錦佳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宥鈞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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