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俊宏選任辯護人陳雅萍律師具保人廖青楓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青楓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潘俊宏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由具保人廖青楓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在案,茲以被告逃匿,自應依法沒入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王慧惠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賴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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