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小字第100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郭秀琪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陳梓 致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梓致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梓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5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