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1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何永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甲○○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改行簡易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慶昀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