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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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8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姓名「乙○○○」之記載,應更正為「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祗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實際上由該當事人參與訴訟,仍應有上開法條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姓名「乙○○○」之記載,顯為「戊○○○」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