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3號原告吉祥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翁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52,5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1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盧軍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書記官徐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