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四號
原告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李進勇 複代理人 許台生 被告永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振台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李達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