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零點貳公克,含袋重),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因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遭警查獲乙案,查被告甲○○經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期滿,經檢察官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以九十年度戒偵字第三二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前開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0.二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二公克,含袋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係屬第二級毒品,依該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非法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孟蓉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