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8號原告 陳台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富山 等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及同段695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陳富山、 陳晏琦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