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易更一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更一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端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694號),前經協商終結(109年度易字第551號),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協商程序,並訂於民國110年2月24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