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簡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苗簡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苗簡字第98號原告 呂東洲 被告 周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
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2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陳秋錦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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