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27號原告甲○○○原告訴請被告乙○○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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