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90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90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玲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智雄
       楊智富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智雄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裁判之上訴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
1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6年9月1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於106年10月17日始提起上訴,其
上訴逾20日之不變期間,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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