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02號原告益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春展 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萬陸仟玖佰壹拾捌【計算式:86833.630.022≒0000000,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叁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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