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23號上訴人群達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容顯光 、 林春花 間因99年度訴字第1423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8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