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919號聲請人 翁雪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8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100年度除字第9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翁 潘美華 │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99年11月7日│350,000元│0000000│││││社興隆分社│││││└──┴─────────┴─────────┴───────────┴─────────┴────────┴──┘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