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57號原告 張傑奕 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阮清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