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3398號債權人 林家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寄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