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附民原告丁○○附民被告甲○○
丙○○乙○○
弄135號上列附民被告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751號偽造文書案件,經附民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附件起訴狀。
二、被告甲○○、丙○○、乙○○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丙○○、乙○○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甲○○、丙○○、乙○○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曾吉雄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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