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附民字第69、70號和解筆錄原告
陳錦雯 乙○○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訴字第35號就本院98年交附民字第69、70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二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楊志雄法官曾淑娟書記官謝雪紅通譯林怡君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陳錦雯、乙○○被告甲○○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陳錦雯、乙○○各新台幣(下同)五萬元,其給付方法為: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五日起,於每月五日按月給付原告陳錦雯、乙○○各七千五百元,全部匯入陳錦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98年交訴字第35號甲○○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陳錦雯
乙○○被告甲○○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謝雪紅審判長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