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08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沒收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貳零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貳柒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毒聲字第1360號裁定送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7762、79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至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白色結晶體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分別檢驗出海洛因(驗前淨重0.129公克、驗後淨重0.12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281公克、驗後淨重0.271公克),分有該院97年12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856號、98年2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34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白色粉末、白色結晶體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無訛。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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