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64號原告乙○○○
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 律師
陳里己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楊啟志 律師被告義達利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2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小雅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