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乙○○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新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9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吳佳頴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