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六九0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金山南路1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九七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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