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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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六八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八八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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