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六八三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日商迪吉帕克股份有限公司(株式會社デヅパ-
ク)
Thre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李宗德 律師
陳佩貞 律師 孫煜輝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李寶堂法官童有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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