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1號聲請人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丙○○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臺北縣板橋市○○路○○○巷○號、民國96年5月30日發現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臺北縣板橋市○○路○○○巷○號),前於95年6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百萬元尚未完全清償,嗣被繼承人於於民國96年5月30日發現死亡,遺有座落於基隆市○○區○○路○○巷10之7號房屋1幢,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經鈞院以96年度繼字第1100號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在案。為利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行使權利,聲請人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請求鈞院依職權裁定選任地政士甲○○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聲請人提出借據、本院96年9月14日板院輔家 科春潁 字第48868號函(均影本)、繼承系統表各1件、戶籍謄本7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具狀推薦地政士甲○○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提出甲○○出具之地政士開業執照影本、甲○○出具之同意書各1件為證。本院審酌甲○○具有地政士開業執照,且願意擔任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甲○○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既係因被繼承人丙○○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之故,則無有遺漏未知而待搜尋之繼承人存在,故聲請人聲請對其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即無必要,就此部分聲請爰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書記官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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